索 引 号: | 371723000000/2018-05-178 | 分 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 年 05 月 17 日 |
标 题: | 【办事指南】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及办事规程 | 发布日期: | 2018 年 05 月 17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办事指南】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及办事规程 |
【办事指南】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及办事规程
一、医疗救助对象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2、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3、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
4、重型脑心血管疾病;
5、天灾人祸、意外伤害,对身体损伤较重、个人实际花费较大的;
6、经市政府公布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
二、申请医疗救助的办事规程
1、由患者家庭户主向工作关系所在地的企业(无工作单位的报其居住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正式发票、本人身份证、低保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应提供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情况证明。
2、经企业或居委会调查核实,上报企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庭户主代为填写《菏泽市城市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在本企业或居委会公示3天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由县区民政局确定发放救助金额,市属救助对象由市民政局审批发放。
3、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每个季度首月进行申请,每季度末月集中发放;急性重病可随时申请,15天之内予以救助;医疗费用减免优惠可按定点医疗规定随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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