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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17230044875813/2023-6839 分  类: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优待政策
发布机构: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 年 09 月 30 日
标  题: 【资助政策】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年 09 月 30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资助政策】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通知

【资助政策】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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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教育(教体)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扶贫办、扶贫协作办),各省属学校: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6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鲁政发〔2016〕1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6〕1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鲁财教〔2016〕53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鲁财教〔2016〕61号)、《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资助政策实施范围

学前教育:全省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义务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普通高中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中等职业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高等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

各级教育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学校(幼儿园)的监管,确定纳入资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名单。

二、进一步规范资助项目和标准

学前教育免保教费:公办幼儿园全额免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免除标准不超过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保教费标准高出公办幼儿园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收取。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每生每年不低于1200元。

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公办学校全额免除。民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高出标准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收取。

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为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为小学一年级学生免费提供正版学生字典。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自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公办学校全额免除。民办学校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免除,收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收取。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不低于2000元。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三年级学生全额免除。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收取。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一、二年级学生每生每年不低于2000元。

高等教育免学费:在我省高校就读的山东籍建档立卡本专科生,每年学费不超过8000元的,据实免除;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标准予以免除。在部属、外省高校就读的山东籍建档立卡本专科生,按实际缴纳学费标准给予免学费补助,免学费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

高等教育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每生每年不低于3300元。

三、进一步规范资助工作程序

按照《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身份核实、学费(学杂费或保教费)免除、助学金(生活补助)评审发放、落实情况备案等环节,由学校按学年组织实施。

(一)提前告知。

每年9月开学前后,各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所有学生告知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内容。

(二)个人申请。

申请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并纳入各教育阶段学籍信息系统管理;新生具有各级招生管理部门正式录取信息。

在我省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相应阶段资助政策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建档立卡学生应主动向所在学校(幼儿园)提出当前学年资助申请,填写相应资助项目申请表。

到外省高校、部属高校就读的山东省户籍建档立卡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免学费补助资金。每年1月底前,学生应主动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当学年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并提交申请表、高校学费收据。

(三)身份核实。

1.省内户籍学生:每年9月30日前,省教育厅将省扶贫开发办提供的山东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与各教育阶段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高等教育阶段新生录取信息(不包含五年一贯制、三二连读、立军功升本等新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出的各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在校生信息和高等教育阶段建档立卡新生信息(含到外省高校、部属高校就读的新生信息)通过山东省建档立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学生资助系统”)下发。建档立卡学生资助系统同时提供山东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查询功能和各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导出功能。高等教育阶段五年一贯制、三二连读、立军功升本中的建档立卡新生需由高校通过建档立卡学生资助系统查询功能核实身份并新增到系统,不在下发名单中。其他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除外)建档立卡新生信息由各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根据同级招生管理部门提供的招生录取信息与各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进行比对,比对出的建档立卡新生信息逐级下发到各学校,并新增到建档立卡学生资助系统。各县(市、区)、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根据以上结果核实确认申请学生的建档立卡身份。

对于申请学生不在山东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库中的,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学生。学生应主动联系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扶贫部门核实确认身份,经确认为建档立卡学生(国标、省标)的,于9月30日前通过所在学校逐级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反馈省扶贫开发办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学年资助范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从今年起,不再要求学生开具建档立卡证明,各学校原则上不再接受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

2.外省户籍学生:以每年9月30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比对下发的建档立卡学生信息为依据,核实确认申请学生的建档立卡身份。

(四)学费(学杂费或保教费)免除。

每年11月15日前,学校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学费(学杂费或保教费)免除工作,并将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于提交免学费(学杂费或保教费)申请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办理免除手续,对于其中已缴纳学费(学杂费或保教费)的学生,学校应在身份核实后予以退还。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到外省高校、部属高校就读学生的免学费补助资金发放给学生。

(五)助学金(生活补助)评审发放。

每年11月15日前,学校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助学金(生活补助)评审工作,并将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每年5月底前,各学校应将春季学期学生资助资金发放给学生。11月底前,各学校应将秋季学期学生资助资金发放给学生。

(六)落实情况备案。

每年11月底前,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各学校应将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逐级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对于未受到资助的建档立卡学生,学校应将未受助原因逐级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留存有关资料备查。

对扶贫部门按程序认定的即时帮扶人口中的学生,参照建档立卡学生相关教育资助标准和程序落实政策。本通知自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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