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230044875813/2023-06346 | 分 类: | 学籍管理 |
发布机构: |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 年 09 月 14 日 |
标 题: | 【学籍管理】成武县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相关政策及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 | 发布日期: | 2022 年 09 月 14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学籍管理】成武县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相关政策及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 |
【学籍管理】成武县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相关政策及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
转学: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区内不准转学。各学段初始年级学生第一学期本市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须按要求核对申请转学学生相关材料,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就读,也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确需转学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迁移证明、身份证明、家长工作调动证明、居住证、附纳税证明的工商营业执照、附劳动保险证明的劳动合同等)、转学申请、学生档案,到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市的高中学生,除交验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我市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实行相关学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二级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流程一般为:拟转入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出学校同意→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则上由服务片区学校接收。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实行相关学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三级管理。普通高中学生转学流程一般为:拟转入学校同意→拟转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出学校同意→转出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出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拟转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应在教学水平相当的同类学校之间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转学原则上应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时间一般不予转学。
休学、复学和退学: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到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提供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的康复证明或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方可复学。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普通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督促学生返校。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按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普通高中学校一般不开除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除丧失学习能力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退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督促学生返校。督促无果或无法联系的要告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上课,严禁出现辍学现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还应将学生辍学情况及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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