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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cwxjtj/2022-5211 分  类: 学籍管理
发布机构: 成武县教育和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标  题: 【学籍管理】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学籍管理】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籍管理】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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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市教育局负责制订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协助落实市教育局对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学校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入学和学籍注册

第四条普通中小学分为小学、初中、高中三个学段,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集中注册学籍制度。

第五条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免试入学。符合各县区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流入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须符合当年度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政策要求,按规定凭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即准入校学习,取得学籍。被发现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普通高中新生,经学校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一年级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应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学校不得录取已经被其他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也不得招收已经是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在籍的学生,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教辅读班、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等途径,保证各类残疾儿童顺利入学。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一并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八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九条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十条学生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

(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区内不准转学。各学段初始年级学生第一学期本市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十五条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须按要求核对申请转学学生相关材料,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就读,也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七条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确需转学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迁移证明、身份证明、家长工作调动证明、居住证、附纳税证明的工商营业执照、附劳动保险证明的劳动合同等)、转学申请、学生档案,到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市的高中学生,除交验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我市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实行相关学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二级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流程一般为:拟转入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出学校同意→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则上由服务片区学校接收。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实行相关学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三级管理。普通高中学生转学流程一般为:拟转入学校同意→拟转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出学校同意→转出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出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拟转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应在教学水平相当的同类学校之间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转学原则上应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时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四章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到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提供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的康复证明或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方可复学。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六条普通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督促学生返校。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按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普通高中学校一般不开除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除丧失学习能力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退学。

第二十九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督促学生返校。督促无果或无法联系的要告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上课,严禁出现辍学现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还应将学生辍学情况及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解除刑事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学籍所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十一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

第三十二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升级、留级与跳级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

第三十四条“五四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六三学制”小学的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三十五条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评估,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各学段严禁跨过毕业年级跳级。

第六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给义务教育证书。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体质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颁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申请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义务教育证书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统一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制定。

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毕业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不补发毕业证。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培训和考核制度。

各级学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应当每学年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真实。

第四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对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凡泄露学生信息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凡有弄作假行为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司法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乱开休学、转学、毕(结)证明的;

(九)涂改学生学籍档案的;

(十)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注意总结经验,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港澳台学生和外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菏泽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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